热点解读 | 中南财环境法考研热点解析——2021年生态文明法治重要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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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考研在即,2021年生态文明法治重要进展作为环境法的热点话题,必然是考研学子需要充分重视的内容。本篇推文立足于大纲内容,为大家介绍2021年生态文明法治重要进展的相关内容,带领大家更好地掌握和学习这一重点、热点话题。转发本推文到朋友圈并集赞五个,可联系茶山刘刑法南湖鱼(yuyueZUEL816)领取环境法完整版《热点解析手册》!前言:考研要求我们掌握学界热点的哪些内容?
对环境法热点,应当有重点、有方法地进行学习,尤其要注意“考研导向性”这一学习要求。笔者立足于考纲知识点和历年真题,对2021年生态文明法治重要进展进行有针对性的、应试的梳理和总结。
掌握程度:对于本文提及的重大进展内容,不需逐字逐句背诵,只需了解、熟悉(重大进展很有可能作为案例分析题的题干内容出现)。考生需要做到的是把考点链接中的内容重点背熟、掌握。
备注:本文内容部分参考 秦天宝、陈诚:2021年生态文明法治十大进展
一、大江大河立法成果显著,整体保护和系统治理迈上新台阶
(一)重要进展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保护优先,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加强重要江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统筹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从认识到实践都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的变化,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和重要湖泊湿地生态保护治理取得显著成效。
2021年3月1日,我国首部全国性流域立法《长江保护法》开始实施,为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
2021年12月20日,《黄河保护法(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草案共11章105条,聚焦黄河流域突出问题,围绕规划与管控、生态保护与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沙调控与防洪安全、污染防治、高质量发展、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保障与监督等规定了相应的制度措施。《黄河保护法》将是继《长江保护法》之后又一部流域法律,也将是一部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法律。
2021年5月,云南、贵州、四川三省人大常委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赤水河流域共同保护的决定和各自省份的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并于7月1日起同步实施。作为我国首个地方流域共同立法,从“分河而治”到“共同治理”,开启了共保赤水河的新局面。
自此,中国特色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流域的环境立法新模式基本成型,整体系统观的理念在流域立法中得到表达,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治理朝着境界更高、视野更宽、层次更深的发展方向迈进一大步。
(二)考点链接:
《长江保护法》、综合治理原则
(三)考察方式:
1、简答或论述:
简述《长江保护法》、简述综合治理原则
2、案例分析:
根据以上材料,分析我国环境司法的发展
二、环境法典编纂研究取得突破,《环境法典草案专家建议稿》出炉
(一)重要进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明确提出,研究启动环境法典、教育法典、行政基本法典等条件成熟的行政立法领域的法典编纂工作。本年度,我国环境法典的编撰研究取得了重要进展。
2021年10月28日至29日,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在海南省海口市举办“《环境法典草案专家建议稿》编纂研究学术会议”。会议以“《环境法典草案专家建议稿》编纂研究”为主题,聚焦我国环境法典编纂的理论与实践问题,通过讨论各编的编纂方案与进度、内容与逻辑、理论基础与对实践的回应、编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等内容,寻找我国环境法法典化、体系化、规范化的最佳路径,系统促进我国环境立法能力的提升,助推环境法治。
2021年12月26日,由北京卓亚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办的“《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专家建议稿及说明》新书发布会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理论研讨会”在北京举行,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天津大学等高校学者和研究团队共同参与编纂的我国首部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专家建议稿正式出炉。专家建议稿共7编1035条,包括总则、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环境保护、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综合利用、应对气候变化等内容。专家建议稿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较好地体现了时代性、创新性和可操作性。专家建议稿的出版将为立法机关提供参考,是生态环境法法典化过程中值得纪念的一个里程碑,是对过往工作的总结,同时也是继续推进生态环境法典编撰的起点。
(二)考点链接:
环境法典、环境保护基本法
(三)考察方式:
简答。简述我国《环境法典》的编纂路径。
三、各项制度联动,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服务双碳目标
(一)重要进展
“十四五”时期,我国生态环境保护进入了减污降碳协同治理的新阶段。“十四五”开局之年,大气污染防治进程加快,治理对象更精确、治理方式更加多样、治理手段更精准。在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整体布局下,统筹优化减污和降碳工作以实现协同增效,对进一步深化环境治理、助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21年6月,生态环境部研究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领域协同推进碳减排工作方案》,分阶段提出2022年和2025年任务目标,通过开展试点,探索形成与碳达峰目标相适应的环评技术和制度体系。10月29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征求《“三线一单”减污降碳协同管控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目标提出通过试点,探索“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促进减污降碳协同管控的技术路径、管理模式,为全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主动适应“双碳”战略目标,加快推动减污降碳协同管控积累经验、提供示范。一些地方出台了关于协同控制的具体政策和规划,例如浙江省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考核纳入美丽浙江和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考核中,将碳报告核查机构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中;四川省成都市将二氧化碳排放控制纳入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绿色发展评价和生态文明考核体系;重庆市将碳排放影响评价纳入环评、碳排放纳入排污许可证等。
此外,2021年碳排放交易市场的热度居高不下。1月1日,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拉开帷幕;年中,生态环境部连发三文,试行登记、交易、结算管理规则,并于7月正式上线交易;年末,生态环境部又发文直指碳排放交易权数据监管。值得一提的是,作为推动碳减排、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政策工具,全国碳市场的表现不俗,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纳入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162家,每年覆盖的碳排放量超过45亿吨,是全球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规模最大的碳市场。
(二)考点链接:
碳排放碳中和、碳排放交易
(三)考察方式:
简答。简述我国碳排放碳中和的有关制度。简述碳排放权交易。
四、成效明显、成就重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持续深化
(一)重要进展
2021年11月25日,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在生态环境部11月例行发布会上总结了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取得的成就:自2016年试点以来,已初步构建起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推动国家和地方立法、规范诉讼规则、完善技术和资金保障机制、开展损害赔偿的案例实践、推动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截至11月底,全国各地共办理7600余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赔偿金额超过90亿元。民法典等5部法律以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和13个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法、19个省份的地方性法规都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内容。根据改革方案的部署,生态环境部认为阶段性目标已经完成。
本年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仍在不断地深化中,如2021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试行)》,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的办案规则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12月22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第二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件覆盖了地表水、土壤与地下水、环境空气等环境要素,具有一定代表性,不仅较好地反映了近几年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的成果,也为继续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总结提炼了行之有效、可供借鉴推广的经验做法。2022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解释》明确,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对恶意侵权者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将承担比实际损失最高两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二)考点链接: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惩罚性赔偿
(三)考察方式:
1、简答
简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简述惩罚性赔偿。简述我国环境民事责任的新发展。
2、案例分析
一般不会作为单独的材料出现,大概率会作为法官的裁判结果。因此,可以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惩罚性赔偿作为答题的一个点。
五、重点突出、机制完善,中央环保督察向纵深发展
(一)重大进展
从2021年开展的三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来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两大亮点。
一是督察重点更突出。将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落实情况作为督察重点,围绕长江经济带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突出短板问题开展督察;高度关注严格控制“两高”(高耗能、高污染)项目、紧盯自然保护区生态破坏、生态修复治理缓慢问题;密切关注群众反映强烈、反复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
二是督察机制更完善。2021年5月,《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办法》印发实施,明确了专项督察对象和重点,规范了专项督察程序和权限,严格了专项督察纪律和要求,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工作。随着督察工作的深入开展,督察在组织形式、重点内容等方面均做了探索,特别是2021年在督察组副组长人选、督察重点确定、典型案例曝光等方面都有较大创新。已开展的三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坚持系统谋划、源头治理,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助力“十四五”时期经济高质量发展,彰显党中央推动高质量发展决心,也在推动督察向纵深发展方面取得突破。
(二)考点链接: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三)考察方式:
简答。简述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机制。
六、法检齐发力,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不断完善
(一)重大进展
2021年,司法机关不断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出台的司法解释和发布的典型案例均体现了司法机关不断拓展环境司法的预防功能。
在司法解释方面,最高人民法院于12月28日发布了《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在生态环境侵权案件中可采取禁止令保全措施,及时制止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避免造成环境损害的发生和扩大;为配合民法典实施,2020年年底修订的两高《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21年年初施行。
在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发布方面,“云南绿孔雀”公益诉讼案入选2021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此案在我国首先探索了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的裁判规则,在审理中突破了“无损害即无救济”的诉讼救济理念,是《环境保护法》第五条“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在环境司法中的重要体现;截至2021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从已审结的环境资源案件中选取了具有指导性和典型意义的案件,共发布了1批指导性案例7件,3批典型案例30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本年度也先后发布了1批5件指导性案例、4批58件典型的生态环境保护案例。
(二)考点链接:
环境公益诉讼、预防为主原则
(三)考察方式:
简答或论述。简述环境公益诉讼。简述环境公益诉讼的XX。简述预防为主原则。
法条分析。分析《环境保护法》第五条。
案例分析。环境公益诉讼是案例分析的热点。因此,要围绕讲义上环境公益诉讼的知识点进行全面的答题。
后记:如何利用好《热点解析手册》
作为环境法考研的热点话题,2021年的生态文明法治重要进展以及2021年环境发展司法报告(详见讲义)肯定要求大家予以掌握。但由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法考研的参考书目近几年并未更新,因此关于热点话题在书本上显然找不到答案。但从考研的考察要求上看,老师们早已不满足于基本的书本知识考察,而需要各位考生掌握当年的热点话题。
因此,若想超出其他竞争对手,在考研的战场上拿取高分,则需要了解当年热点。对于本文提及的重大进展内容,不需逐字逐句背诵,只需了解、熟悉,考生需要做到的是把考点链接中的内容重点背熟、掌握,并根据考察方式进行自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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